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08〕第 7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6月2日
关联知识
  你省《关于恳请将我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列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函》(鄂政函[2007]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地方教育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三、你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
 
  四、你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应即行废止《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五、你省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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