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11〕第 8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7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7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进行了修订,并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试运行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是完善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其中: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加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接收应用系统升级时间点设置功能,相应调整了海关报关单长度,审核疑点、审核流程、单证审核、日常检查和资源整合等相关内容,并对部分后台子程序进行了优化。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中分别增加调整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下载读入与处理、报关单18位编码电子数据应用、税务机关代码扩充等内容,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四)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或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在补丁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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