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今后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持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名称变更手续。
转制后仍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