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1〕第 45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
 
  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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