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关于按季度更新《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进行了更新调整,形成了纳税服务规范2.1版。现将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附件1〕印发你们,自2015年3月1日施行。请各地及时更换纳税服务规范活页(更换说明见附件2〕,做好更新事项的学习培训。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