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办发〔2015〕第 119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中关于按季度更新《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对纳税服务规范进行了更新调整,形成了纳税服务规范2.2版。现将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附件1)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本次更新全面取消了纳税服务规范中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根据更新事项和修改情况表(附件2),做好学习培训,及时将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表证单书取消,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等宣传资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由于附件1、2的容量过大,公文系统无法传输,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2.2版下载。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010-63417666,1369921892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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