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留购展品进口关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1〕第 7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1月7日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哈洽会留购展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哈洽会留购展品免税清单
 

序号

类 别

数量(金额)

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第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200美元

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8

工艺品

9

化妆品

10

医药品、保健品

11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

12

珠宝、首饰品

13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14

信息产品

15

木及木制品


  注:1.每个参展商第1-15类展品的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
 
  2.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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