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鄂人社发〔2023〕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04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2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5元。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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