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31日
关联知识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含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中的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 93号)第一条第一款,《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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