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17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在1、4、7、10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相应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3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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