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5号(关于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 7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味精”(税号2103.9010)、“高效减水剂”(税号3824.4010)、“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税号3824.4090)及“精炼铜丝”(税号7408.190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高效减水剂”和“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所列税号为3824.4000,自2009年起拆分为3824.4010及3824.4090两个税号(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8号)。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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