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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 64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9年9月2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9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xls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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