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 61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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