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 29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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