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第 3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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