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 3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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