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121号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08〕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原禁止方式 备注
1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进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2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3 2604000001 镍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4 2604000090 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5 2605000001 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6 2605000090 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7 2830903000 硫化钴 出口  
8 2843900010 氯化钯 出口  
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 出口  
10 2910300000 1-氯-2,2-环氧丙烷(表氯醇) 出口 仅允许进口甘油出口环氧氯丙烷,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1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出口  
12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出口 仅允许环氧树脂出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3 7403111100 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4 7403111900 其他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5 7502100000 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出口  
16 7502200000 未锻轧镍合金 出口  
17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 出口  
18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 出口  
19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出口  
20 7604291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出口  
21 7604291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出口  
22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3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4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5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6 8105209001 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 出口  
27 8105209010 钴≥99.5%的超细钴粉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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