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中国最专业、全面的财税百科全书
词条
法规
问答
百科首页
财税分类
税收
海关
财政
外汇
商贸
辞典
核销
外贸
财税法规
财税知识
财税问答
百科分类树
编辑法规
阅读(2)
收藏
评论
(0)
法规解析
(0)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第 100 号
【法规类别】
综合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