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第 10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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