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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90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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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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