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9号公告(关于调整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办理程序)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8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决定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中,“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调整为“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分数核查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分数核查申请期限为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5日内。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在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bgy.customs.gov.cn),填写并提交分数核查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可以实施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应自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发布核查结果。
 
  (四)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以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分数核查结果,打印分数核查单。海关不再制发其他形式的分数核查单。
 
  (五)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考生最终考试成绩按照核查后的成绩予以调整。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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