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8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78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5日
关联知识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详见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53号公告)。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根据反倾销调查机关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的铜版纸,海关按照10.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