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解决地方政府接收中央企业 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困难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2022〕第 11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地方平稳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阶段性给予接收任务较重的地方适当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从2022年起在3年内对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特别重的城市给予补助。
 
  接收任务特别重的城市原则上是指依据国资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8号)文件规定,与中央企业签署了过渡期协议且获得中央企业补助的城市。
 
  二、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按照补助标准、补助比例因素测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比例
 
  (一)补助标准依据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签署的过渡期协议中涉及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且中央企业实际支付的运营维护费用的三年平均补助金额测算,不含一次性维修改造费用及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
 
  (二)补助比例从2022年起在3年内逐步退坡:2022年为75%,2023年为50%,2024年为25%。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申请报告包括报告正文、资金申请表(附件1)、过渡期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时,应当同时附过渡期协议 原件以备审核。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完成审核后,应当及时退还过渡期协议原件。
 
  申请报告正文包括本地区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情况及运营管理情况、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签订过渡期协议情况以及协议中双方约定且中央企业支付的运营维护费用情况等内容。
 
  四、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应当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以及资金审核表(附件2)。
 
  五、中央财政结合监管局审核意见,核定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时间要求做好年度预算下达工作。
 
  六、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市政社区等社会职能的运营维护支出。
 
  七、该政策到期后,地方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维护支出由地方负责,中央财政不再补助。
 
  八、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认真做好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九、财政部有关监管局要认真做好地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管。
 
  十、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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