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2021〕第 17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一)中央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1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二)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1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3)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三)省(区、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1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做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采用原方式报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企业中有金融企业的,在填报2021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同时,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撰写分析报告,与中央管理企业决算数据一并报送。相关报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21年度《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
 
  (二)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2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于2022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规范编报
 
  (一)编报范围全面完整。各单位应认真梳理决算报送口径,依据编制说明中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做到全面完整、应报尽报。
 
  (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擅自通过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利用会计差错更正等方式调节利润。
 
  (三)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各单位应注重数据挖掘和利用,加大对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力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理清国有资本权益分布和变动情况,准确界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其他非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分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结构和变动情况;分析企业盈利水平和盈利结构,剖析成本费用情况、现金周转情况,准确评估潜在风险,客观反映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扎实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和企业决算报告的衔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情况的,其报送的企业决算中所属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中所投资企业(不具控制力的参股企业除外)数量、名称、产权关系一致,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股权投资与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五、组织落实
 
  (一)建立健全企业名录。中央部门应结合决算工作对所兴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按财政部有关要求(另行通知)建立国有企业名录。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级分类建立国有企业名录。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将汇总后的国有企业名录,随2021年度《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备案。
 
  (二)防范惩治数字造假。各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和惩治数字造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或线索的,应提请负责财会监督的处室或有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财政部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 010-61965746 61965784 88014241 88014242
 
  传真:     010-61965704
 
  附件:
 
  .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4.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
 
  6.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编制说明
 
  7.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8.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财资176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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