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0号(关于面向广大中小型企业推广H2000电子手册系统中的有关事项)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4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海关在推行了H2000电子手册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应用了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决定在全国范围面向广大中小型企业推广应用该系统,并就推广应用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统一后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管理,包括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含分段式管理和以合同为单元常规管理)两种模式。原第二代标准版联网监管H2000电子手册的分段式手册模式仍然保留,形成分段式管理的电子化手册;原第二代标准版联网监管H2000电子手册的非分段式手册模式将不再使用,各海关对已核发的非分段式电子手册核销完毕后,切换到电子化手册模式进行管理。
 
  二、在“电子化手册”模式下,企业向海关发送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数据并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到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合同备案、变更等业务。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审核企业申报的合同备案、变更等资料,通过后即可生成电子化手册,不再签发纸质《登记手册》。在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通关、核查、核销环节,海关凭电子底账和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有关手续,不再验凭纸质《登记手册》,也不再进行手册核注。
 
  三、企业可采取自行预录入和代理预录入的方式申报电子数据。企业采取代理预录入方式申报的,由各企业使用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核发的身份认证卡,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授权管理系统,自行对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通关、核销等数据的预录入和申报操作权限进行授权。在授权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分中心或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服务热线。
 
  四、因系统运行不畅而出现影响企业通关等重大故障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处级领导批准后,可启用纸质《登记手册》作应急使用,并与电子化手册一并报核、核销。
 
  五、为保障企业办理其它相关业务需要,系统中仍保留备案底账的打印功能。主管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企业临时核发纸质《登记手册》;或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在预录入端打印电子化手册备案的纸质单证,到主管海关现场盖章后使用。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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