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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