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中国最专业、全面的财税百科全书
词条
法规
问答
百科首页
财税分类
税收
海关
财政
外汇
商贸
辞典
核销
外贸
财税法规
财税知识
财税问答
百科分类树
编辑法规
阅读(2)
收藏
评论
(0)
法规解析
(0)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33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年5月16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5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