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本法废止《机制床单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4-2008)、《精梳毛与化纤制男式西服上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7-2008)。
2.根据《关于发布3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8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