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14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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