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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6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年1月2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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