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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 5 号
【法规类别】
运输工具监管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年1月2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1月24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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