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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 49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年9月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7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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