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8号(关于对原产韩国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6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2003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10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SK Chemicals株式会社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经审查后确定,CHDM改性共聚聚酯(CHDM modified copolyester,简称“BR切片”,税则号列39076011、39076019,产品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BR切片时必须经海关取样化验,如果经化验确认为BR切片,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10号公告、2005年第11号公告以及2006年第5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