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3号(关于公布港澳台居民参加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事项)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 33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下称港澳居民)、台湾居民(以下与港澳居民合称时,称港澳台居民)参加2006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如使用非简体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网上预报名的,应当先期对操作系统作如下设置:
 
  (一)安装简体中文(GB2312)字库;
 
  (二)打开Internet Explorer“查看”下拉菜单,在“编码”项选择“简体中文(GB2312)”。
 
  注册和报名信息中的中文信息,均应以支持简体中文的输入法输入简体中文字。
 
  二、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在有效期及有效使用次数内)复印件。
 
  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报考点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复印件。
 
  三、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持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凭以办理报名手续,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同时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复印件。
 
  持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或者境外通过高中毕业会考或者同级考试取得的毕业文凭,仅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交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本人翻译无效。
 
  持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取得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的,应当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按照本条和第二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报考条件、报名和考试方式以及申请报关员资格的程序等其他有关事宜,适用《办法》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2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