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按月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为了及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海关统计月度数据,自2006年1月起,增加提供《海关统计快讯》。
四、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0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
快报 |
快讯 |
月度初步数据 |
月度咨询数据 |
中文月报 |
英文月报 |
中文年鉴 |
英文年鉴 |
1月 |
9日 |
11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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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10日 |
12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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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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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10日 |
12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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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12日 |
14日 |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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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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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10日 |
12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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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
8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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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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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12日 |
14日 |
17日 |
28日 |
28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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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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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8日 |
10日 |
13日 |
25日 |
2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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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报(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仅向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
2、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和《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对外公布。
3、月度初步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和《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4、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
电话:010-65195623,传真:010-65195884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www.hgtj.cn,邮箱:service@hgtj.cn
5、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传真:010-64227190,邮编:100013 邮箱:fx@zghgzz.sina.net
6、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传真:852-28342985,网址:www.eiahk.com,邮箱:eiaet@pacific.net.hk
7、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传真:852-25309820,网址:www.b2bchina.com.hk,邮箱:info@goodwill.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