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