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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