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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