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 18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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