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9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略)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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