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可按要求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关事项)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 1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略)
 
  二○○二年一月四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