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3年第40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根据税则/统计目录的归类原则确定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称为报验状态,对于进口货物的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货品,应同时申报,并视为同一报验状态的货物,据此确定其归类。
 
  二、申请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可将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所提交的进口货品清单所列货品视为同一报验状态,并按据此确定的归类审核其减免税性质,但这些货品在实际进口时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归类。
 
  三、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及成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原进口料件归类,但生产加工所产生的边角料应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其制成品或料件运往区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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