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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