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关于公布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有关事宜)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 79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准表》(见附件1、2)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4年版《标准表》、2005年版《标准表》和2006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2006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二、对海关总署2005年第70号公告所公布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香水及花露水”(税号33030000)、“唇用化妆品”(税号33041000)、“眼用化妆品”(税号33042000)、“指(趾)甲化妆品”(税号33043000)、“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33049900)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为“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上述修改已在《标准表》列明,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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