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关于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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