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 78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方案、《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将正式实施。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允许香港原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
 
  经研究决定,凡经香港或者澳门换装运输工具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经上述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优惠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