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 7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关联知识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九、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十、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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