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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 60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2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6年10月27日
关联知识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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