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令第125号)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及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界定标准。经研究决定,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