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10〕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税总发〔2013〕8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
 
  (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
 
  (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
 
  (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
 
  (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
 
  (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 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凡属于工作秘密范围的事项,应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标明不予公开或在相关文件、资料右上角位置作出明确标识。工作秘密可标注的标识为:“内部”、“内部文件”、“内部使用”、“内部资料,不得外传”等。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识,即“ ”。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不得向社会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对泄露工作秘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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