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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关于公布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70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31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6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2.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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